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新闻
宜宾法院创新实践生态修复刑事裁判机制
  发布时间:2019-08-05 16:09:59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书记彭清华关于“宜宾是万里长江第一城,首先必须是生态第一城”的要求,宜宾两级法院针对目前法院介入生态修复主要依赖于被告人的自愿和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今年开始探索在审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变被动为主动,全面实施生态修复刑事裁判。即充分运用刑事裁判权,在判决主文中直接责令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这一举措不仅使被告人得到相应的惩罚,而且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落到实处,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修复环境和预防环境犯罪的目的。

刑事裁判权主动介入生态修复的方式

对于被告人在判决前已经实施生态修复,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已经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在判决主文中责令被告人实施生态修复或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并括注“已缴纳或已实施生态修复”。

案例:被告人胡某海、陈某、蒲某伟和被告人黄某、李某伟非法捕捞水产品两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海、陈某、蒲某伟和被告人黄某、李某伟分别向兴文县水产管理站缴纳增殖放流金各5000元,兴文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分别责令被告人胡某海、陈某、蒲某伟和被告人黄某、李某伟各缴纳生态修复金5000元(已缴纳)。

对于被告人已与相关行政部门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但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未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被告人,在判决主文中责令其按照签订的《生态修复协议》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者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案例:被告人万某、车某林、黄某均、何某全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四被告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分别签订《修复植被保证书》,江安县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主文中直接责令被告人万某按照签订的《修复植被保证书》继续种植桢楠树苗100株;被告人车某林按照签订的《修复植被保证书》继续种植桢楠树苗100株;被告人黄某均按照签订的《修复植被保证书》种植桢楠树苗120株;被告人何某全按照签订的《修复植被保证书》种植桢楠树苗80株。

对于未与相关行政部门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的被告人,直接在判决主文中责令其按照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生态修复方案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者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生态修复刑事裁判的内容

责令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主要适用于被破坏的环境资源能够修复,被告人有能力修复,且被依法宣告缓刑或被判处罚金或管制的案件。生态修复的具体内容因案件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包括:责令被告人补种林木、增殖放流、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恢复耕地用途、清除污染物等。

责令被告人将生态修复费用缴纳至相关行政部门。主要适用于被破坏的环境资源不能修复或者被告人没有能力修复,需要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情况,这里的被告人没有能力修复也包括被告人被判处实刑,无法履行修复义务的情况。

案例:被告人张某富滥伐林木138.66立方米一案,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富缴纳部分生态修复金,兴文县法院直接判决被告人张某富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剩余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缴清用于补种复绿。

建立和完善生态修复刑事裁判的执行机制

明确执行监督主体。生态修复刑事裁判的执行与传统刑罚的执行区别在于前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执行内容一是对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行为进行监管、验收;二是利用被告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修复,并对第三方修复的情况进行监管和验收。因此仅靠法院很难执行到位,必须要依靠相关行政部门或专业机构,由此决定了生态修复刑事裁判的执行监督主体应是相关行政部门或专业机构。

案例:兴文县法院通过与县林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后,由被告人将生态修复费用统一缴至林业局专户,由林业局委托国有林场在补种复绿基地集中栽种林木,并由法院、检察院、林业部门共同验收。

规范移送执行程序。法院直接判决被告人进行生态修复或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从而赋予了生态修复以强制执行力。因法院在生态修复刑事裁判中已明确对被告人生态修复行为进行监督的部门和生态修复基金的管理使用部门,因此法院在作出裁判后,主动依职权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告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对生态修复执行过程进行法律监督。

案例:江安县法院作出责令被告人补种复绿的刑事裁判后,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裁判生效后,向林业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林业部门监督被告人补种复绿或由林业部门委托第三方补种林木,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法院。

下一步宜宾中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全面实施生态修复刑事裁判的指导意见》,用生态审判守护宜宾之山水、宜人之山水。


 
责任编辑:研究室
  • 地图

联系我们

  • 地址: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商贸路3号
  • 联系电话:0831-232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