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和保障审判权力独立公正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宜宾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院庭长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保障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升审判质效。
第二条 (监督管理范围)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相关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性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第三条 (平台化监督管理)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监督和管理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全程留痕。
第四条 (静默化流程监管)全市法院应当推行网上办案,实现所有案件的办理流程在网上审判管理平台上进行,所有案件的材料、信息在网上同步录入。
通过电脑加人脑方式建立院庭长的静默化监管机制,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归档、上诉移送等环节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杜绝审判环节随意扣审限、随意延期、随意终止等各类隐性超审限问题。
第五条 (院长监督管理)院长依照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以下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核批准;
(三)对审判质效进行全程监管;
(四)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提请讨论;
(五)对符合规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进行监督指导;
(六)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
(七)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与指导,组织研究制定司法政策,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优化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健全网上办案、流程管控、上诉流转、评查、司法公开等内部督导工作机制;
(八)召集、主持考评委员会;
(九)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五种情形”之一的案件指定分案;
(十)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和管理职责。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院长程序性审批事项)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院长具体履行以下程序性事项的审批职责:
(一)审判人员的回避以及刑事案件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二)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和限制出境;
(三)采取、变更和解除财产、证据保全措施;
(四)先予执行;
(五)收缴、拘传、拘留、罚款的民事制裁;
(六)减、免、缓收诉讼费;
(七)延长审理期限;
(八)撤销案件;
(九)案件结案后补充或者修改案卷材料;
(十)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调整随机分案的承办法官;
(十一)依照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由院长审批的事项及庭(局)长报请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责)副院长协助院长对分管的审判庭进行审判管理,指导、支持、监督庭长履行好本庭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履行对相关审判部门或相关审判工作的审判管理职责。
第八条 (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庭长依照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以下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责:
(一)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二)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提请院长决定的保全、审限变更等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核,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程序事项进行审批;
(三)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五种情形”之一的案件指定分案;
(四)召集、主持专业法官会议、部门考评会议,参加、列席审判委员会,对符合规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类案件进行监督指导;
(五)对本庭和辖区法院相关条线的审判质效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本庭和辖区法院相关条线的会议,讲评分析、研讨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交流审判经验;
(六)对本庭审判工作进行管理与指导,负责相关司法政策、监督管理措施、内部督导机制在本庭的具体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庭内部管理规定,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七)根据案件受理情况、工作需要等申请调剂办理其他审判庭案件、调配本庭合议庭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等;
(八)组织做好本庭的调研、信息、法宣、司法统计、司法建议、司法公开等工作;
(九)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和管理职责。
副庭长主要以办理案件为主,并按照分工和授权协助庭长监督管理本部门的审判工作。庭长不在岗位或空缺的,副庭长根据院长、庭长的授权代行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庭长程序性审批事项)庭长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以下程序性事项的审批职责:
(一)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
(二)案件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三)案件扣除审限和重新计算审限;
(四)中止及恢复诉讼、诉讼终结;
(五)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调整随机分案的承办法官;
(六)依照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七)其他应当由庭长审批的事项。
第十条 (防止不当干预办案)院庭长不得违法违规干预审判组织及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除参加、列席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增加列席)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进行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特定案件事中监督)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意见建议效力)院庭长在专业法官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建议,仅供合议庭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除按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案件按照合议庭评议意见处理,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负面权力清单)院庭长进行审判监督管理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二)强令合议庭接受专业法官会议的有关意见或其他关于个案处理的意见,或强令合议庭复议、改变案件评议结论;
(三)其他违反法律纪律的规定,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四条 (法官违纪违法举报处理)院庭长收到涉及法官违反法律、纪律规定的司法不公正、不规范、不廉洁的投诉举报或情况反映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初核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一经调查属实,严格依法依纪处理。
所涉案件尚未审结的,院庭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调整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如案件已经审结生效,依法应当进入再审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解释及生效时间)本实施细则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法院今后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