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1 10:57:17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法律尊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现将本院执行案件中部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向社会公示,本公告所列被执行人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或到法院接受询问,逾期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信用惩戒,对其相应的行为予以限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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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5日

 

 
来源:翠屏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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