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
2013年第1期
(总第35期)
本期案例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3年第42、72次会议讨论后发布
目 录
工程总承包商垫付劳动报酬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干涉依法由业主行使自治权的事项
——熊运高等诉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晋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备案登记纠纷案 ………………………(5)
工程总承包商垫付劳动报酬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劳动报酬 责令支付 拒不支付 逃匿 垫付
裁判规则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违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的,即使工程总承包商垫付劳动报酬,也不影响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含有要求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意思表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罪前置条件的法律文书。行为人在被责令支付后以逃匿方式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案件索引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2011年12月29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成都市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之后聘请了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未支付。2011年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携妻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裁判结果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但其与招用的民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胡克金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拒不支付劳动罪的前置条件,胡克金在被责令支付后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清偿了被拖欠的民工工资,但由于其已向胡克金全额支付了工程款,再清偿拖欠工资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垫付行为,并不因此免除胡克金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越权干涉依法由业主行使自治权的事项
——熊运高等诉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成都市
武侯区人民政府晋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备案登记纠纷案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选举 行政备案登记
裁判规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区物业管理具有行政指导职能,依法对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等事项负有备案职责,但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的自治权,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干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认定属于业主自治权范畴,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审查,并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行政备案登记职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案件索引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9)武侯行初字第49号(2010年3月23日)
基本案情
原告熊运高等六人系交大花园武侯小区业主。2007年11月,该小区开始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成立了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该筹备组在区房管局与晋阳街办的指导下,起草了《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在小区内公示;同时,经过业主推荐、筹备组审查和多次公告后,最终确定熊运高等10人为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2008年12月14日,在蜀都公证处的公证下,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召开了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及对《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个文本投票表决,后以“人数、面积双过半”的结果表决通过了该三个文本,并选举出了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其中原告熊运高、严万强、李春朴、李彩云当选。2008年12月20日,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作出《小区第四届业委会选举工作的情况报告》,对选举结果予以确认。2009年1月2日,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向区房管局、晋阳街办申请备案,提交了《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等相关资料及选举结束后进行了修改的《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个文本报送备案。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中签署了“1.报送的‘三个文本’与原来公示和业主大会通过的‘三个文本’不一致。2.业主大会选出的七位委员中有五位委员不能提供缴纳的物管缴费凭据”的意见,晋阳街办在该表也签署了“情况属实,报房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意见,并将所有材料报送到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审查后未予备案,将报送备案的材料退还给了熊运高。之后,熊运高等人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备案。2009年6月15日,被告区房管局、晋阳街办作出《关于对交大花园武侯小区部分业主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以小区在“进行换届选举时未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且制定的三个文本,送到晋阳街办和区房管局进行备案记录的与在建筑区划内公示并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不一致”为由,对小区新选出的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并要求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晋阳街办重新组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因此原告起诉请求:1.撤销《答复》中对交大花园武侯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的不当行政行为;2.判令区房管局尽快备案;3.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1元钱。
裁判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09)武侯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1.维持被告区房管局、晋阳街办作出的《答复》中“关于换届选举出的新业委会不予备案记录问题。……,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三个文本),送到晋阳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局进行备案记录的与在建筑区划内公示并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不一致,……因此,区房管局没有备案记录”的内容。2.撤销被告区房管局、晋阳街办作出的《答复》中“关于换届选举出的新业委会不予备案记录问题。你, 们在进行换届选举时,未有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因此,区房管局没有备案记录。”以及“对于武侯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晋阳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召开武侯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建议聘请公证机关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程公证”的内容。3.驳回原告熊运高、刘光荣、严万强、李春朴、李彩云、蔡中楷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区房管局是区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其与晋阳街办共同具有决定对本区范围内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审查备案记录的行政职权,故区房管局和晋阳街办对交大花园武侯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准予备案记录与否作出的《答复》是依法行使职权。本案中,原告熊运高等六人是针对不服《答复》提起的诉讼,而《答复》是区房管局和晋阳街办共同作出的,并是针对交大花园武侯小区作出的,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大花园武侯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报送备案的《交大花园武侯小区管理规约》、《交大花园武侯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大花园武侯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个文本,是在选举结束后进行了修改的文本,不是在小区内公示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三个文本,其行为不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备案。因此,区房管局与晋阳街办收到交大花园武侯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申请后,经审查不予备案,并在《答复》中以“制定的三个文本,送到晋阳街办和区房管局进行备案的记录的与在建筑区划内公示并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不一致”为由,对交大花园武侯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作出不予备案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交大花园武侯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换届选举筹备组在区房管局与晋阳街办的指导下,经过推荐、审查和多次公告最终确定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后,组织召开交大花园武侯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并达到了“人数、面积双过半”的法定标准;同时,经蜀都公证处现场监督公证,选举的“过程符合有关规定,其结果真实、有效”,故区房管局、晋阳街办在《答复》中认定交大花园武侯小区“在进行换届选举时,未有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的答复缺乏事实依据。诉讼中,区房管局、晋阳街办又以选举产生的交大花园武侯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有委员拖欠物业服务费而不应具备候选人资格为由,进而认定选举未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虽然《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四)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据此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该权利属业主大会享有,而非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据此认定有关人员是否具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资格。因此,区房管局、晋阳街办在《答复》中作出“对于武侯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晋阳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召开武侯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工作”的答复,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属超越职权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案中,熊运高等六人未举证证明已提交了备案记录所需的完整有效、符合程序与规定的材料,且行政机关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行为,故本院对其要求判令区房管局、晋阳街办尽快备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熊运高等六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区房管局、晋阳街办对交大花园武侯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的行政行为与小区管理混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有损失的存在或发生,故对其要求判令区房管局、晋阳街办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损失1元钱的诉讼请求也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