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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2015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9-08-21 15:03:0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指导

 

2015年第1

(总第40期)

 

编审委员会主任:王海萍                              副主任:吕瑶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戚宏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

驾驶机动车针对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车辆碰瓷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倪贵友等五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案……………4

 

 

 

 

 

编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5519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后果

的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戚宏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  吸毒  驾车  连续冲撞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裁判规则

行为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刑初字第6号(2014522日)

基本案情 

2013621日晚至623日早上,被告人戚宏全在眉山市青神县打游戏机,期间多次吸食冰毒提神,没有睡觉。2013623日凌晨5时许,戚宏全吸食完冰毒后,驾驶川L20631号中型罐车从青神县往乐山市五通桥区方向行驶。同日8时许,当车行至省道104线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和邦集团处,戚宏全因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手脚不受控制,汽车偏向右边,先后与周建新、曾富全、易全业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范国文、叶文清驾驶的川LFT5448号、川LFW57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并将曾富全的三轮摩托车推行向前,横穿四条车道撞上道路对面人行天桥东侧钢柱才停下,后戚宏全逃离现场。在事发过程中,戚宏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此事故造成曾富全、叶文清死亡,易全业重伤,周建星、范国文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经乐山市五通桥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戚宏全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625日晚,戚宏全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四川淳邦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将戚宏全的运费18121.66元作为赔偿金交付死者家属。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522日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戚宏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戚宏全明知吸食毒品后驾车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后果,但其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吸毒后仍驾驶车辆在交通繁忙、车流量大的省道上行驶,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且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因吸毒产生幻觉,车辆先后与数辆摩托车相撞,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戚宏全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其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戚宏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戚宏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推荐单位:省法院刑一庭

推荐人:李乐、姜雪

编写人:魏庆锋

驾驶机动车针对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车辆碰瓷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倪贵友等五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

 

关键词  驾驶机动车  针对不特定车辆  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裁判规则

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为目的,针对公路上行使的不特定机动车辆,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等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件索引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3)简阳刑初字第370号(2013126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212月至20131月,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王绍兵、张胜海等人经共谋后,先后驾驶被告人倪贵友经营的汽车修理店内待维修的川AROC66奥迪Q7越野车、川A59M20别克凯越轿车、被告人冯富强的川A419UN蓝色宝来出租车及借来的川A603CJ雪铁龙轿车、川A442ZW捷达轿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新都区、金堂县及简阳市平泉镇、贾家镇等地公路上,针对不特定的汽车驾驶员和摩托车司机,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201316日晚,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驾乘川A603CJ雪铁龙轿车到简阳市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被告人一伙来到简阳市通才学校附近,将被害人杨年旭驾驶的渝BA2530东风货车逼停后,以东风货车溅起的石块将其轿车挡风玻璃砸坏为由,向杨年旭索赔2000元,被害人杨年旭不同意便将车开走了。后三被告人驾车跟随杨年旭到简城镇新民街卸货处,在继续向其索赔过程中扇了杨年旭的耳光并以喊更多人过来按每人200元的人头费赔偿等语言相威胁,以此胁迫杨年旭赔偿了现金1000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126日作出(2013)简阳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倪贵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陈守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冯富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王绍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胜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王绍兵、张胜海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等非法利益,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公共道路上针对正在行驶中的不特定的机动车辆,采用故意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在公共场所借故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均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推荐单位:省法院刑一庭

推荐人:李乐、姜雪

编写人:魏庆锋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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