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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会战││兴文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
  发布时间:2019-10-19 11:35:0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兴文县人民法院于10月17、18日开展为期两天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17日上午九时,执行干警和法警队人员27人在大厅集合完毕,出动警车5辆整装出发前往执行现场。虽秋雨绵绵、寒意阵阵,也不能阻挡我们执行干警的脚步和执行攻坚的决心。

截止到今天下午,我院执行干警搜查3处被执行人住所,司法拘留7人,约谈被执行人4人,以物抵债1件,罚款1人,罚款金额1万元,执行到位12.18万元。

10月17日,兴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展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主要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涉企业、涉金融、涉弱势群体、涉特殊主体等类型案件进行清理和执行攻坚。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拒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盛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老赖”形成了有力的威慑。

兴文县某银行申请执行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盛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后,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多次深入盛某某企业与住居点沟通协调,但盛某某以企业经营不善为借口,就是不还款与申请人,造成申请人某银行长期收不回贷款。后承办法官通过调查,发现盛某某有一定履行能力,果断出击,对盛某某采取司法拘留。

通过司法拘留,可以看出,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与被执行人沟通,促使其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要对拒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促使其积极履行,有力地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促进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风气和诚信氛围的工作理念。

10月17日下午,兴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冒雨前往僰王山镇开展集中执行,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执行完毕。

高某某先后于2016年12月向王某借款本金共计3.9万余元,约定期限到后,高某某未按期还款,2018年6月王某遂提起诉讼,我院依法判决高某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39797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高某某仍未履行。2018年10月,王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高某某多次与王某达成和解但均未履行,2019年7月高某某因拒绝向我院报告财产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仍未履行。

经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高某某家喂养生猪且即将出栏,我院执行干警遂驱车前往核实情况属实,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法的方式,最终被执行人迫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的威慑力,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人员见证下以物抵债,至此,该案全部执行。

杨某因自家祖坟坟台垮塌,于2014年4月4日将垮塌部分进行修复。杨某乙认为杨某修复坟台影响其承包地,便前往阻挡杨某修复,双方遂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杨某乙将杨某头部打伤进而发生扭扯,造成杨某受伤住院治疗。杨某遂提起诉讼,经我院审理判决杨某乙应赔偿杨某各项损失3502.50元,判决生效后杨某乙未履行。2015年杨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杨某乙拒不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杨某乙仍然不履行。

2019年10月17日下午,我院执行干警依法对其住所突击搜查,经搜查发现3890元现金。

10月18日上午,我院执行干警在某单位将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某找到,并实施了司法拘留和罚款。

被执行人李某先后于2010年、2012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向某银行、朱某、张某、任某借款共计48万余元,因到期后李某未按期归还,后上述借款人先后向我院提起诉讼,判决后李某仍然未履行,遂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收入,但因其债务较多,工资不足以抵债,我院经多次传唤,李某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到庭、拒不履行义务,存在躲避执行行为,在此次集中行动中,我院将该被执行人列为重点人员,经过执行干警的蹲守,将被执行人李某找到,并作出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和罚款一万元的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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