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新闻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涉疫纠纷怎样处理法官说法 一问一答(一)
  发布时间:2020-03-11 19:05:01 打印 字号: | |

注:课题组在形成参考意见时引用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的通知》相关内容,并增加了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部分内容。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积极应对,通过调研、评估、预判,梳理汇总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可能产生的涉疫情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组织,形成参考意见,现以“法官说法”的问答方式予以发

一、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新冠肺炎疫情应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发生履行障碍时,是否当然免责?

答:对于金钱债务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履行障碍的,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对于非金钱债务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履行障碍的,应结合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按照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支持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3新冠肺炎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时,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如何处理?

答:虽然新冠肺炎疫情不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须审慎把握。

二、诉讼时效

问题4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疫情防控期间,起诉期限、上诉期限如何计算?

答: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期届满前提出上诉的,受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主张存在上述应予扣除起诉期限、上诉期限情形的,应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

6因受疫情影响,举证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当事人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


 
责任编辑:政研室
  • 地图

联系我们

  • 地址: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商贸路3号
  • 联系电话:0831-232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