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课题组在形成参考意见时引用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的通知》相关内容,并增加了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部分内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积极应对,通过调研、评估、预判,梳理汇总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可能产生的涉疫情纠纷,并就涉及的法律问题组织研讨,形成参考意见,现以“法官说法”的问答方式予以发布。
三、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问题7: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上述情形下可能造成相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合同的履行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隔离期、医疗观察期期满或政府实施其他紧急措施结束时。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间内不能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合同,也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8:非受隔离措施影响的劳动者因受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影响无法到岗或不能及时到岗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复工后,非受隔离及其他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岗,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考虑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其中,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于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主动劝导其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处理。
问题9:用人单位复工后未提供基本的防疫措施,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0: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复工导致其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可予免责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免责事由成立,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问题11:用人单位能否与拒绝配合检疫、隔离、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强制措施或者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但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者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的必要管理措施,经多次劝导仍不配合或者多次存在上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以及接受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系其接受强制性规定的法定义务,由此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在此期间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劳动者在治疗期和隔离期结束后,因传染病后遗症仍需休息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视同医疗期,用人单位应支付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问题13: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应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岗位性质、工作形式以及劳动强度因素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问题14:因疫情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如果用人单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问题15:受疫情影响春节假期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在春节法定假期期间(2020年1月25日—27日),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在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2020年1月24日、1月28日—2月2日),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问题16:用人单位复工后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到岗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复工后,非新冠肺炎患者及未隔离人员因当地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岗,亦无法进行远程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劳动者未到岗期间自2020年2月3日起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问题17: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生活费标准为每月不得低于1155元。
问题18: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二种情形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者非因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未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应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问题19: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诉讼时效依法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问题20: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构成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答:新冠肺炎疫情对较长期间的租赁合同的履行通常只会造成暂时的重大障碍,不会导致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无法取得合同解除权。在少数情况下,如果确实导致整个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因合同的解除会给相对方造成损失,故主张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接到通知一方亦应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问题21: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构成租赁合同租金减免的条件?
答:需要区分租赁合同性质。对于经营性的租赁合同,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营业或客流消失时,则会构成租赁合同履行的障碍。在经营性租赁合同租金减免的幅度上,要考虑营业时间的调整、客流的减少程度、政府的管控及财政补贴力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普通的居住性租赁合同,新冠肺炎疫情一般不会构成合同履行的重大障碍,进而承租人也就难以疫情为由主张减免租金,除非确因疫情导致承租人难以继续居住的情况出现。
问题22:合同解除后房屋装修损失如何认定?
答: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解除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果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对于承租人装修房屋所剩余的残值,应当结合剩余的租赁期限、评估机构对于残值的评估意见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依照公平原则,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公平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