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当事人谭女士、王女士来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题有“业务精湛断秋毫 公平正义为民利”的一面锦旗送至行政庭法官手中,对法官公平公正审理案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谭女士、王女士系王某家属。2018年10月29日,王某因感觉身体不适在家休息,经同事再三催促,王某带病前往施工现场。在前往上班地点途中,因司机发现其脸色难看,将其送往诊所,自行下车步行至离诊所不远处突然倒地,围观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8年11 月20日 ,王某所在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对王某死亡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谭女士、王女士不服,于2019 年2月26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叙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叙州区法院一审作出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一审宣判后,市人社局不服,于 2019年 8月21日依法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带病前往施工现场,是出于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对工作的认真负责,其敬业精神值得肯定。王某在被单位外派期间,为了完成单位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而带病坚持前往工作地点开展工作,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其死亡情形属于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综上所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市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宜宾两级法院对该案的成功审结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获得群众的认可和赞誉,实现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