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严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宜宾某传媒公司与宜宾市某健身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严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18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判决宜宾市某健身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严某某)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宜宾某传媒公司借款本金合计515000元及利息。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宜宾市某健身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严某某)未在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9月13日,宜宾某传媒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因严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宜宾市某健身俱乐部的经营者,故法院裁定严某某为共同被执行人。因严某某下落不明,且其经营的宜宾市某健身俱乐部也处于停业状态,经调查未发现严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在执行担保人罗某某6万余元后,征得申请执行人宜宾某传媒公司同意后对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2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严某某在南溪某地经营有茶楼一间,法院到该茶楼找到严某某经核实后,遂对该茶楼及内部设备进行查封,并责令严某某妥善看管查封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2018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宜宾某传媒公司与被执行人严某某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协议约定到期后,严某某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2019年2月12日,严某某将该茶楼转让给案外人钟某某,并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该茶楼前期所欠房租和支付其他费用,未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宜宾某传媒公司欠款。2019年8月22日,因严某某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本院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措施,拘留期届满后严某某仍不悔改,也不主动交出处置财产收益。严某某上述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严某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6月16日,严某某向宜宾某传媒公司承诺于6月16偿还现金4万元,余款分期偿还。当日宜宾某传媒公司向南溪区公安分局出具《关于与严某某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称认可被告人严某某所出具的承诺书,并称已达成协议。严某某当日便偿还了该公司借款4万元,同年7月15日、8月28日分别偿还1万元给宜宾某传媒公司,余款在一年内付清。
二、执行结果
2020年10月21日,南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经过庭审评议后判决被告人严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经司法拘留15日,仍不悔改,拒不交出财产处置收益,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通过对被执行人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对被执行人产生了强大的法律威慑,迫使其主动协商订立履行协议,使案件得以有效化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
案例二: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宜宾市某建材经营部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宜宾市某建材经营部在雇佣陈某丁进行钻孔作业过程中,因过错导致陈某丁触电死亡。2019年5月20日,南溪区法院作出(2018)川1503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宜宾市某建材经营部赔偿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2675.80元。被告人肖某某作为宜宾市某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宜宾市中级法院,2019年9月10日,宜宾市中级法院作出(2019)川15民终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2019年11月21日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向南溪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因肖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宜宾市某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故法院裁定肖某某为共同被执行人。同时查明,2018年8月6日被告人肖某某与其夫刘某某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一直生活在一起,二人于2019年10月18日,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将二人名下的位于南溪区某处房产出售,所得售房款88.8万元,二人将所得的售房款用于偿还贷款、信用卡、个人欠款后将剩余钱款取现藏匿转移财产。被告人肖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多次通知后拒不申报财产,在执行法官通知其到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悔改,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执行。肖某某上述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肖某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肖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支付申请执行人钱款7万元,并以一辆机动车折抵15.8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余款的请求。截止2020年9月3日,肖某某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二、执行结果
2020年10月27日,南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告人肖某某已经将执行款项执行完毕,且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本案经过庭审后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该案被告人肖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宜宾市某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擅自处置个人财产,所得款项未用于本案执行,其藏匿转移财产行为经法院查实后,仍不悔改,拒不配合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通过对被执行人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对被执行人产生了强大的法律威慑,迫使其主动协商订立履行协议,并快速执行完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