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发布的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20年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大剩余贫困县和贫困村攻坚力度。而要打赢脱贫攻坚战,则必须坚持依法扶贫,特别是精准扶贫,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法谚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实现法治,除了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公正司法,充分实施和应用这些法律。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司法机关,必须在脱贫攻坚战中发挥自己的长处,提供各种法治服务,为我国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自己的力量。特别是身处脱贫攻坚一线的基层法院,在脱贫攻坚战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为脱贫攻坚战中的各方提供了很多法治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法治服务的理论,以及对基层法院涉及脱贫攻坚的审判、执行、普法宣传、定点帮扶和经济分析五方面的现状,再统计梳理分析Y市基层法院相关案例和扶贫攻坚的具体措施,从法治服务的视角,浅析基层法院在脱贫攻坚战中的法治服务作用。
一、基层法院在脱贫攻坚战中提供法治服务的理论基础
(一)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所规定和要求的
法治即依法治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因此,我国的脱贫攻坚战也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二)脱贫攻坚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实现共同富裕是党和国家对我国人民的庄严承诺,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从阶级分析的角度来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整个国家都是为资产阶级少数人服务的,因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必然导致贫富差距的增大,以及社会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平衡。例如,美国很多中西部贫困地区没有通铁路和公路,也没有网络覆盖,原因就在于这些地方太穷了,修铁路和网络设施成本太高而用户太少,公司投入的资金可能不会回本,资本家可能亏损,因此,这些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便十分落后,并且形成恶性循环。反观我国,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代表的是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实现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因此,我国不断完善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不断开展扶贫攻坚活动,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审判:以审判为中心,基层法院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司法保障服务作用
(一)对Y市基层法院涉及扶贫案例的现状考察
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司法机关,具有审判职权,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审判为法治保驾护航,为脱贫攻坚提供司法保障服务。本文作者通过询问Y市Y市C法院相关审判人员以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找到相关判决文书共计310份,其中民事案件129件,刑事案件148件,行政案件22件,执行案件7件。通过仔细阅读整理和筛选,对其进行归纳梳理和分析。
(二)民事审判对贫困户合法利益的保护,对贫困户违法行为的纠正和规范作用
从整理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在脱贫攻坚战役中,很多贫困户牵涉到诉讼,贫困户既有原告,也有被告,既有胜诉的,也有败诉的。涉及脱贫攻坚战相关纠纷中最常见的是合同纠纷,如(2020)川1525民初490号的借款合同纠纷、(2019)川1503民初1289号施工合同纠纷、(2019)川1502民初5512号劳务合同纠纷等。其次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2020)川1524民初610号案件。
通过阅读判决书,可以发现Y市基层法院几乎没有刻意强调案件中贫困户的身份,如果贫困户的身份不具备证据的“三性”,在判决书“本院认为”以下也不会提到贫困户的身份。这表明Y是基层法院并没有因为诉讼当事人是贫困户的身份,涉及脱贫攻坚而有所偏袒某一方。众所周知,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条之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有学者提出,所谓“平等主体”,也许不过是“商品关系”的另一种表述,因为,“在商品经济社会,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必然取决于商品经济关系,并以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无论如何,我国的民事审判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纠纷,为脱贫攻坚中的民事法律纠纷提供民事审判服务,对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一个最终的定性,是一个终极解决机制,并不会因为脱贫攻坚而偏袒某一方,这也是我国依法脱贫攻坚的重要体现。
(三)刑事审判对脱贫攻坚中各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作用
1.通过阅读和整理Y市基层法院在脱贫攻坚中涉及的刑事案件可以发现,其中比例最大的刑事案件还是贪污类犯罪案件,尤其是贪污扶贫资金问题突出。在脱贫攻坚领域发生贪腐案件的影响是很坏的,这一方面会降低脱贫攻坚战的成效,另一方面也会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政府权威。此外,一些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也值得我们警惕,如(2018)川1524刑初104号一案中贫困户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有(2018)川1524刑初64号一案中涉及对贫困户的传销活动,这两类犯罪都反映出许多贫困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既容易自己触犯刑法,也容易变成受害者。造成扶贫攻坚战中贪腐问题发生的原因很多,基层法院可以做的就是公正审判,严厉打击在脱贫攻坚战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而贫困户自己构成犯罪和其他针对贫困户的犯罪,Y市基层法院也做到了依法审判。
2.刑事审判跟民事审判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两者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为脱贫攻坚提供了审判服务;不同之处在于刑事审判审理的是侵犯法益的犯罪活动,两者的不同之处还在于刑事审判可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即预防犯罪的作用。对脱贫攻坚中的犯罪人员判处刑罚,可以预防他们再次犯罪,也可以起到预防其他人不要犯罪的效果。
(四)审判服务的问题与可改进的方向
1.基层法院判决书存在王泽鉴教授所言“判决理由,未臻详密,若干判决内容,严格言之,颇有理由未备之嫌”。例如(2017)川1525民初494号判决:“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及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赡养费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原告已随被告李瑞龙居住生活多年,宜随被告李瑞龙居住生活为宜。”论述较为简单,仅根据“居住生活多年”就判决应原告随其中一被告生活为宜,忽略其他子女的责任,似理由不充分。此后该案被上诉,二审法院部分改判。因此,以后基层法院应加强说理,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其他案件,尤其是针对一些疑难案件,法院可斟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其他先例以及学者见解,最后得出恰当结论。对一些不了解法律的当事人应当做好解释说明的工作。
2.当事人和群众参与庭审积极性不高。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许多案件都只有当事人参加,没有旁听人员来旁听,有的甚至连当事人也缺席。当然,这不是Y市基层法院的个别问题,也不是脱贫攻坚中涉及案件的单独问题,而是普遍性问题。一方面,现在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空闲时间不充裕,对一些普通的影响力小的跟自己无关的案件兴趣不大;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有恐诉情绪或者知道自己理亏,于是便不参加庭审,对于判决结果很多当事人也不会主动执行,而是等到其他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文认为,对于一些不涉及多人利益和脱贫攻坚且案情简单的案件,当事人和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可以理解。但对于在脱贫攻坚战中一些比较典型或者影响力比较大的案件基层法院必须提高当事人和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例如基层法院可以下乡到村里开庭或者组织一些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到法院观看庭审。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提高群众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庭审的效果,为一些贫困户和其他群众普法普法,让法治更加深入人心。
三、执行:加大涉及脱贫攻坚案件的执行力度与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进行司法救助
(一)脱贫攻坚战中执行案件现状简述
许多基层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都反映和抱怨执行难,其实只要被执行人有财产,法院可以采取很多措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样“执行难”案件也相对没那么难。真正执行难的案件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在Y市基层法院处理的执行案件中,贫困户既有申请执行人也有被执行人。对于贫困人员申请执行他人财产的案件,Y市基层法院都是竭尽全力为贫困人员执行到其应得的案款,避免贫困人员因案款未执行到而迟迟不能脱贫,也避免本脱贫人员因此而返贫。对于贫困人员是被执行人或者贫困人员申请执行,但未能执行到案款,则需要采取其他措施保证脱贫攻坚战的胜利。
(二)司法救助服务与精准扶贫相结合
脱贫攻坚战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要精准扶贫,将有限的资源利用到最大化。精准脱贫强调“精”和“准”,这是对脱贫对象和脱贫目标的准确定位,“精”与“准”相结合,才能使脱贫攻坚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效益型和方向性。司法救助就属于“有限的资源”,对于被救助的贫困人员来说,其必须满足“精”和“准”两个条件,其一是被救助者必须贫困、生活困难,其二是被救助者是相关案件的当事人。例如(2020)川1524司救执5号案件中,救助申请人就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同时,该案也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才申请司法救助的。
四、基层法院的普法宣传:以Y市C法院为例
(一)基层脱贫攻坚战中腐败和作风问题
这里所说的脱贫攻坚中存在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是指不构成犯罪的一些腐败和作风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优亲厚友问题、胡乱作为问题、履职不力问题、吃拿卡要问题。如Y市通过媒体通报的南溪区罗龙街道敬老院原院长李元国侵占五保户优抚金问题:2009年5月至2019年2月,李元国在代管五保户廖某某优抚金时,通过票据造假方式,侵占廖某某优抚金共计0.8万元,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2019年12月,李元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已退还。这些在脱贫攻坚基层一线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折射出许多基层扶贫人员法治意识薄弱,亟需增强其法治意识。
(二)基层人民法院在脱贫攻坚战中法治宣传的重要意义
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说道,“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必须如期实现。这是一场硬仗,越到最后越要紧绷这根弦,不能停顿、不能大意、不能放松。”
近年来,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依法治国成效日益显著,这得益于普法宣传工作的有序进行。而作为担任审判执行职能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在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全面收官之年中,承担了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要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履行好审判执行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基层法院的时代责任、工作职责、工作优势决定了脱贫攻坚普法宣传的,对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助推法治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正面效能,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脱贫攻坚战法治帮扶工作是基层法院的时代责任。脱贫攻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志性指标,而今年,脱贫攻坚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开展脱贫攻坚法治帮扶工作是人民法院光荣而艰巨的时代责任。
脱贫攻坚战法治帮扶工作是基层法院的职责职能。开展法治帮扶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基层人民法院加强脱贫攻坚中普法工作,大力宣传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贫困地区大局稳定,提升干部群众的法治素养,切实保障贫困人家群众的权利和利益,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小康的重要基础。
脱贫攻坚法治帮扶工作是基层法院的工作优势。人民法院担负审判执行职能,是法治工作的中流砥柱。与其他党政机关相比,基层人民法院拥有专业的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在脱贫攻坚法治宣传帮扶工作中占有很大的优势。基层人民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遗余力的投身于普法宣传帮扶工作之中,努力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三)Y市C法院在贫困村开展法治宣传服务
Y市C法院把脱贫攻坚工作作为践行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按照“七五普法”整体规划,围绕脱贫攻坚工作主线,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深入贫困村、贫困户家中开展“法律进乡村”、“以案释法”等多项重要活动,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切实提高贫困群众法治观念,为“平安长宁”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贫困主体想要在物质财富上脱贫,同时思想上也必须摆脱贫困,即“扶贫”、“扶志”与“扶智”相协调,从法律上来说就是赋予贫困主体权利并保障其实施。据统计,2014年至今,Y市C法院共深入贫困村开展45次普法活动,印发资料三千余份份,受教育人群达五千人次。
1.提升驻村工作队员法律素养,增强法治扶贫意识
根据工作要求,每个企事业机关单位都要选派优秀干部到贫困村担任驻村工作队员开展脱贫攻坚工作。驻村工作队员发挥着脱贫攻坚的“先锋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排头兵”作用,不仅要协助第一书记和村支两委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还要做好贫困村的精神文明建设。这就要求驻村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全身心的投入到脱贫攻坚事业中去。
2018年,Y市C法院派驻一名干警到某贫困村担任驻村工作队员,协助第一书记开展脱贫攻坚工作。考虑该名干警是一名司法行政人员,为了将扶贫工作做好,Y市C法院做好驻村干部的后盾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驻村干部的法治培训。一是由经验丰富、接触农村工作比较的法官对驻村干部传授工作经验,对于驻村扶贫如何宣传法律知识、宣传什么法律知识、农村常涉及哪些法律条文等重点问题一一向驻村干部进行解答;二是选定固定的法官作为驻村干部的法律顾问,帮助驻村干部在帮扶过程中解决法律上的疑惑;三是及时、有效的向驻村干部分享相关法律解读资料、视频。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快速提高驻村干部的法律素养,又能在今后的扶贫工作中提供法律咨询保障,促进驻村干部法治能力的快速提升。
2.提升村干部法律素养,增强工作能力
作为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中坚力量,村干部是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领头羊”,是保障贫困群众合法利益的“守卫兵”,也是向贫困户扶志扶智的“铺路石”。要使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诚实信用等法治观念,才能发展集体经济、开展易地搬迁、危房改造等扶贫项目。
据统计,2014年至今,Y市C法院通过邀请村干部到法院参加旁听庭审、召开村组干部培训会、农村坝坝会,重点解读了贫困群众最关心的征地拆迁、拖欠农民工资、老年人赡养、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等法律问题。
通过向村干部宣传普法,使村干部能够系统的有重点的掌握法律知识,提升知法、学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为村干部开展日常工作奠定扎实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思想基础,让他们能够更好的运用法律来开展扶贫工作。
3.提升贫困户法律素养,增强法治维权意识
脱贫攻坚工作不仅扶贫,更要扶智。在法治中国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坚持法治扶贫和经济扶贫相结合,加强贫困户的思想、文化、道德、法律、感恩教育,培育贫困户法治知识。当贫困户知法懂法守法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正确维护自身的权益时,脱贫攻坚工作的意义便愈发彰显了。
Y市C法院围绕脱贫攻坚工作,在帮扶贫困村内开展了多项普法活动。一是Y市C法院院长在联系的两个贫困村开展了7次专题法治宣传座谈会,引用法律案例,向贫困群众以及参会的村民重点宣传好涉及土地承包、移民搬迁、婚姻家庭、财产纠纷、赡养继承、教育医疗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法律法规;二是通过“农民夜校”,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向广大贫困户宣传法律法规知识,解答大家关心的法律问题;三是向贫困户发放《法律小知识服务手册》,向帮扶贫困村赠与法律书籍为贫困户和帮扶干部提供法律读本;四是结合帮扶贫困村的实际需要出发,走访慰问帮扶贫困户,一对一针对贫困户宣传法律知识。
五、定点帮扶与送法下乡
定点帮扶与送法下乡现在不是做不做的问题,而是怎么做的问题。一方面,我国民族国家的建立虽然总体已经完成,但在许多局部地区尚未实现,这至少部分是法治未能或不能在中国农村真正确立的一个制约。因此,送法下乡并未过时,法院也不会因为你不懂法律而对你不适用法律。在脱贫攻坚战中送法下乡的一个很好的形式就是提供定点帮扶的法治宣传服务。Y市C法院不仅在贫困村中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法治宣传服务工作,也发挥了重要的法治帮扶服务作用。Y市C法院通过与驻村工作队研讨和进村入户咨询,进一步了解贫困户的法律需求,及时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咨询服务和帮扶引导贫困户依法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让贫困户在享受优质法律服务过程中,增强了法律意识,培养了法治思维,引导贫困户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Y市C法院参与法治扶贫工作中,共为贫困户提供法律咨询三百余人次,为群众化解矛盾、调解纠纷32件,办理法律援助18件。
在2019年,Y市C法院帮扶的伏头村的贫困户龙某某,一直不满十几年前法院对其与侄儿林地产权和使用权的判决。在2019年龙某某和其儿子多次向该镇镇长、第一书记表达不满,并在办公室大吵大闹,也不配合驻村工作队开展的其他帮扶工作。Y市C法院在了解到此事后,法院院长主动与第一书记、该镇帮扶镇长、村支书以及村主任前往龙某某家中,结合判决书,向龙某某及其家人仔细的讲解判决依据和相关法律条文,直到龙某某理解并认可判决书。通过此次调解纠纷,化解了贫困户的不满情绪和疑惑,也促进了该村帮扶工作的正常开展。
致力脱贫攻坚工作,作为审判执行机关的人民法院既要履行好审判执行的法律责任,又要履行好脱贫攻坚工作这一政治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为脱贫攻坚提供法治服务,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六、基层法院在脱贫攻坚战中法治服务的经济分析
(一)法治服务与经济投入的矛盾性
基层法院在脱贫攻坚战中法治服务十分重要,对其服务的质量要求也不断增加。根据基本的经济理论,如果把基层法院的法治服务比作商品,那么要提高这个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可以从两方面下手:一方面,可以提高商品的生产效率,即要求基层法院在同样的时间做更多的事情;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生产时间或者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是违反经济规律,是不现实的。
从提高生产效率上来说,近年来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呈现稳步增长趋势,并且很多基层法院法官还有扶贫攻坚的任务在身,工作忙碌,生产效率已达极限。例如最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胡国运在工作岗位上殉职,人毕竟不是机器,不能长期超负荷运转来提高生产效率。从增加工作时间或投入更多劳动力上来说。根据本文作者在基层法院的亲身工作经历来看,Y市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加班基本上是家常便饭,也就是说投入的工作时间几乎达到极限,再强行增加工作时间不太现实。增加人员倒是一个可行的方案,特别是聘请合同制人员更加灵活,可以考虑。
(二)适当增加对基层法院脱贫攻坚经济投入的合理性
增加经济投入以提高基层法院的法治服务质量合理且必要。上文已分析了要提高服务质量,增加资金投入增加人手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也可以考虑与社会机构合作,购买一些法治服务,如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或专家对涉及脱贫攻坚的法律问题进行宣讲等。当然,资金投入也要考虑到其边际效益的减弱问题。例如,向基层法院投入3万元资金聘请一个人员进行一年多宣传,可能因为其宣传而减少民事纠纷、刑事犯罪和司法救助,从而节约10万元的法律成本,但可能你投入6万元,请两个人员进行宣传,最后只能节约11万元的成本。这就需要结合基层法院的实际状况,投入不同的资金。
七、结语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阴影下,我国的脱贫攻坚工作来到了最关键的时期。对于法院来说,在脱贫攻坚战中必须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结合自身优势,提供各种法治服务,并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对于基层法院法治服务在脱贫攻坚战中作用之分析,既可以让基层法院找准定位,让我们更好的打赢脱贫攻坚战;也可以在扶贫的同时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本文分析的主要是这边的基层法院,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调查分析的时间也有限,可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还是希望本文能对基层法院法治服务和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