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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印发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20 11:04:09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公信力,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

  按照重大改革先行先试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经扎实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研究起草了《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试点方案》明确了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试点主要内容、试点范围和期限、方案实施和组织保障等内容,《实施办法》共30条,对试点方案作了进一步细化,是开展试点工作的具体依据。两个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文件规定,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将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明确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及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案件,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非诉调解工作,提升纠纷化解效率,增强调解公信力。

  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文件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案件,对于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至10万元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合理确定小额诉讼案件审限。规范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

  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文件规定,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将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纳入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庭审和文书简化规则,优化庭审程序和审理方式,推行要素式裁判文书,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说理。

  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文件规定,在一审程序中,基层法院可以采取独任制审理部分民事案件。在二审程序中,中级法院及专门法院可采取独任制审理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以及民事裁定上诉案件,实现二审程序繁简分流。同时,建立完善独任制与合议制转换适用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案件审判质量。

  五是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文件着力明确相关电子诉讼规则,进一步拓展在线诉讼探索空间,为在线诉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包括:明确电子化材料提交效力,当事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确立完善在线庭审规则,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纳入在线庭审范围;完善电子送达机制,明确电子送达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文件还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将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纳入试点的中级法院、专门法院及其辖区基层法院开展。试点法院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就试点工作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孙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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