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与诉源治理是纲与目的关系,唯有纲举目张,才能切实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切实担负起诉源治理的责任与使命。山区具有独特的地缘属性、群体属性、社会属性,山区法院自身亦具有不同于发达地区法院的显著特点,这就决定了山区法院的诉源治理之路必须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工作模式。笔者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探寻困扰山区法院诉源治理的症结所在,并围绕症结对症下药,从关口前移、诉内治理、诉后应对三个层面提出具体对策建议,以期构建一套具有山区法院特色、符合山区法院实际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 诉源治理 纠纷 山区法院
前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出现一系列新特点、新趋势,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号角,作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决定。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根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在基层、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既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需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需求的需要,更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需要,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刻不容缓。
一、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与诉源治理的关系研究
(一)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实施诉源治理的总要求与总目标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层面对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实施诉源治理必须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框架下进行,准确把握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和道路推进。同时,实施诉源治理要对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总体目标,各项工作的开展必须围绕、服务、推动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诉源治理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与生动实践
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被确定为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而诉源治理则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领域的重要创新和体现。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体及包括法院在内的各种组织机构通过综合采取一系列纠纷预防、干预和化解措施,使得潜在纠纷和已发纠纷关系方的相关冲突得以调和,减少或控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的社会治理模式,这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是一脉相承的,故诉源治理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与生动实践,对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意义重大。
二、法院实施诉源治理的必要性研究
(一)优化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社会治理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仅靠法院一家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走群众路线,充分发动和依靠各种治理力量,以群策群力方式统筹推进治理工作。法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基于纠纷非诉讼化解机制缺失、唯诉讼论盛行等因素,司法已然成为第一道防线,海量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大量消耗在“琐碎事务”上,司法公信力受损,这并不符合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架构。构建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指导、多部门联动、民间力量参与的诉源治理大格局,统筹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是优化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
(二)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期待的全新要求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已经不仅局限于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而是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更直观的感受来实现公平正义。同时,人民群众更希望司法实现的公平正义延伸到日常生活中,使其权利不受侵犯、紧张的社会关系得以调和,即纠纷的预防和自我化解。通过诉源治理,发动人民群众,盘活、整合多元力量,帮助人民群众预防纠纷发生或扩大,以更加灵活多样、方便快捷、事半功倍的途径为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是民心所向。
(三)审判良性运行的现实要求
目前,各级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在基数大的基础上呈爆发式增长,案多人少矛盾不断加剧,部分地区法官年结案数达上千件,一味采用“5+2”“白+黑”的传统办案模式,不仅效率低下,且案件质量下滑,导致案结事不了,衍生案件大量增加,审判工作陷入恶性循环。短时间内审判力量难以大幅扩充,唯有寄望于案件体量的控制或消减,而通过诉源治理实现纠纷源头治理以减少纠纷,对已发纠纷进行多元诉前化解以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通过诉非对接等形式快速化解减少衍生案件,让司法供需重获平衡,势在必行。
三、山区法院诉源治理的实践困境
山区具有独特的地缘属性、群体属性、社会属性,具体表现为地理位置偏远、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民群众文化水平较低、纠纷自我化解能力较弱,“熟人”社会下社会关系糅杂、影响纠纷化解因素多等显著特点。对山区法院自身而言,多存在力量散弱、保障受限、观念更新慢等问题,“被动式”司法较为普遍,纠纷化解更多强调依靠自身力量,虽然案件体量相对发达地区明显偏少,但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却往往偏低,导致司法需求与法院工作之间供需矛盾失衡。基于上述因素分析,山区法院实施诉源治理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山区法院在实施诉源治理上并不能照搬照抄发达地区的经验,而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诉源治理工作模式。提升山区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实效,首要任务便是准确掌握山区法院诉源治理的特殊性,全面认定山区法院诉源治理的实践困境,做到找准症结、对症下药。
(一)纠纷源头庞杂,治理难度大
实践表明,越是靠前,纠纷化解难度越小、成本越低、效率越高、效果越好,故纠纷源头治理是诉源治理的关键环节,也是治本之策。纠纷源头治理的主战场在基层、在一线,但山区基层、一线具有面宽、量大、点多、线长等特点,这就使得纠纷源头呈现出庞杂特征,可能存在于偏远地区、工矿厂区、集贸场镇,也可能存在于家庭内部、企业之间、陌生人中,且在不断地变化发展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有限的力量很难在如此宽泛、不确定的条件下准确发现纠纷源头,治理更是难以为继。
(二)多元解纷力量散弱,未形成合力
山区多元解纷力量普遍存在组织涣散、人员不足、各自为政、合力不足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推进,这也是造成很多山区法院“诉讼爆炸”的重要原因。例如,绝大部分人民调解组织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工作人员、考核机制等。再如,对于煤矿开采引发的矿群矛盾,当地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会、行政机关下设的煤炭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社部门下设的劳动监察及仲裁机构、政法委下设的纠纷大调解中心等都在做化解工作,但具体工作均各自为政,导致大量涉煤纠纷涌入法院。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失位,诉非对接不畅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裁决、公证、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相较诉讼而言,具有灵活多样、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等优势,是有效化解纠纷的重要途径,但在山区实践中许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沦为摆设,未尽其用。究其原因,主要是职责不清,各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对自己的职责范围、行权方式等不甚清楚,绝大部分还承担着诸多其他工作,无力开展纠纷化解工作;保障缺失,办公经费、场所、设备等没有跟上,无法开展纠纷化解工作;诉非对接不畅,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取得的结果法律效力弱,化解失败后的诉讼跟进慢,不愿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四)应付式司法蔓延,衍生案件频发
山区法院虽然案件体量相对较小,但人员、装备等配备相对不足,办案成本高,人案矛盾在山区法院普遍存在,产生疲于应对、敷衍应对的应付式司法现象,导致案结事不了,衍生案件不断产生,进一步加剧人案矛盾。从山区法院内部来看,主要原因是部分法官错误理解独立行使审判权,习惯于单兵作战,不愿接受监督管理,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导致案件质量差;部分法官办案脱离群众,不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案件办理社会效果差;部分法官裁判说理不充分,认为只要结果正确,说理不重要,导致裁判不被当事人接受;部分法官大局意识差,埋头办案,不管该案件是否涉及其他法律风险、是否能够执行、是否上诉等,甚至鼓励当事人上诉,上交矛盾,导致诉讼陷入循环。
(五)业绩评价体系唯数据论,治理意愿消减
法院及法官业绩评价工作在司法规范化建设中得到了很大提升,部分不合理的考核指标被取消,完备的业绩评价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实践中仍存在业绩评价唯数据论的情况,对案件体量小的山区法院而言更是如此,办案数量一直都是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其他考核指标设计也与办案数量具有高度关联性,一般情况下办案数量多的法院及法官考核结果都比较好,部分领导干部错误地将办案数量等同于政绩。在唯数据论的业绩评价体系下,山区法院及法官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的意愿无疑会大大消减,出现调门高、行动少、走过场等问题,担忧诉源治理工作如果开展得好,案件数必然受控或下降,对考核不利。
(六)行为指引机制功能弱化,不利于纠纷预防及自我化解
近年来,各地各级法院均在积极开展司法宣传、司法公开、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工作,努力发挥司法的价值引导作用,取得一定成效。但山区法院普遍存在工作形式单一、重成果宣传轻实践指导、覆盖面有限、工作零散化、重点不突出等现实问题,行为指引机制陷入工作千头万绪、效果差强人意的尴尬境地,并未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明确的、实用性强的、常态化的司法价值引导。人民群众对什么是法律提倡的、允许的、禁止的等问题仍然存在较大困惑,面对纠纷时常常陷入听之任之、无能为力或暴力化解等困境。
四、山区法院诉源治理的实现路径
(一)前移关口,化解纠纷于诉前
1.建立纠纷源头发现机制,前移化解关口
发现是进行纠纷源头治理的前提,要想成功发现纠纷源头,则必须深入基层、一线,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纠纷源头发现机制,并前移关口,及时予以防控、化解,实现纠纷少发生、少转化、少激化。一是建立基层纠纷源头防控网格。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构建庭(诉讼服务点)、站、点、员式的立体防控网络,充分发挥派出法庭、流动法庭的先遣作用,调动基层干部、民间主体广泛参与,发挥他们了解社情民意、信息来源广、群众基础好的作用,用身边的力量实现纠纷源头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防控,建设“无讼村(社区)”。二是完善纠纷源头排查预警机制。对司法过程中发现纠纷前端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潜在性问题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组织排查,并进行评估预警,必要时向当地党委、政府等反映情况,制定实施防控、化解措施。三是在常发、多发纠纷中找寻规律。在重大项目工程建设、重大风险领域中去挖掘纠纷源头线索,及时提供法律服务,防止纠纷现实化、扩大化。四是建立利益相关方诉求表达机制。通过公布联系方式、设置意见箱、定时定点咨询等方式,为利益相关方提供诉求表达途径,快速掌握纠纷源头情况,进行疏导、干预、处置,回应关切,做到纠纷防控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
2.充实多元解纷力量,联动形成合力
要想扭转解纷工作被动局面,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实多元解纷力量,还应搭建平台整合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充实多元解纷力量。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为各调解组织、仲裁部门、行政裁决部门等配备精兵强将,并实行专业化管理,法院从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群众基础好、调解能力强的人员中聘请专职调解员、陪审员等,开展多层次、多角度调解。二是加强对多元解纷力量的培训指导。选派理论实践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善做群众工作的优秀法官,对基层调解组织等多元解纷主体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帮助其建章立制,提升其调解能力,把更多纠纷化解于一线,实现矛盾不上交。三是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组建法官主导,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公证员、网格员、家事调查员等各类人员组成的专业化纠纷化解团队,在若干个团队的基础上建立工作平台,平台与公调对接、诉调对接相融合,信息共享互通,平台化解工作与法院裁判职能相结合,共同做好纠纷预防、诉讼引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司法协助等工作,形成双向互动、互相支持,调解指导、速裁确认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整合力量,实现潜在的纠纷及已发的纠纷得以调和,从而避免或者减少诉讼案件的目标。四是完善多元解纷工作的考核机制。分主体完善考核机制,全面提升工作积极性,对参与该项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公证员、网格员、家事调查员等各类人员制定考核激励办法;在党政考核上增加万人起诉变化率、纠纷增长率、民转刑命案万人比等考核内容,党委、政府应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打通诉非对接双向通道
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实行诉非分流、诉非对接是实现纠纷多元化解,推进诉源治理的核心举措。一是理清各非诉讼纠纷化解主体职责。对当地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权限范围等进行全面摸排,统筹确定各主体的工作职责,实行定人定岗定职,形成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发生,若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各主体承担其他工作的,应合理安排,确保各主体有时间、有精力开展纠纷调处化解工作。二是为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有条件的应为各主体提供单独办公场所,条件有限的在所属单位、部门统筹安排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法院应在派出法庭、诉讼服务中心等地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将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折不扣发放到各主体,做好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打印机等设备的配备工作,并提供专业书籍、法律法规等配套保障,确保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有序推进。三是打通诉非对接双向通道。法院确立调解前置原则,对当事人同意且有调解希望的案件分流给对应的非诉讼纠纷化解主体办理,通过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方式,进行非诉讼化解,对达成的调解协议等及时进行审查确认,赋予法律效力,对调解不成的及时登记立案,实现调解与诉讼的无缝对接。四是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化解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婚姻家庭、邻里、矿群、土地等纠纷的调处上具有先天优势,法院在接受咨询、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过程中了解到的该类纠纷,应及时告知当事人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的优点,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并将相关情况通报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
(二)诉内治理,减少衍生案件
1.夯实繁简分流,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
实施繁简分流,以较少的力量化解大量的简案,能够切实提升办案效率,集中优势力量化解繁案,能够有效提升案件质量,防止应付式司法带来的恶性循环。一是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建立健全繁简分流制度体系,明确繁案与简案识别主体、标准、流程,探索信息化手段为主、人工二次甄别为辅的识别模式,确保案件识别精准。优化分流规则,打通分流渠道,合理确定分流比例、时限、程序转化等事项,实行基础分流加动态调控,防止产生忙闲不均等问题。科学设定繁案、简案考核方案,避免吃“大锅饭”抵消繁简分流成效。二是优化审判队伍配备。科学测算繁案与简案审理工作量,结合审判队伍实际情况,优化审判队伍在繁案与简案审理中的配备,不仅包括法官,还包括司法辅助人员、聘用服务人员及外包服务人员等,在繁案审判队伍确定上应着重考虑审判经验、审判能力等因素,在简案审判队伍确定上应重点考虑审判效率、调解能力等因素。根据案件审理实际需要,可进一步细化分工,设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程度。三是确立审判流程标准化指引。全面梳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从立案、鉴定评估、调解、送达、开庭、宣判、结案、归档等的所有节点,一一制定标准化流程指引,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时限、责任主体、流转程序等,分解到繁案与简案审理工作中,全业务网上开展全程留痕,既提升审判工作规范化,又防止繁案与简案审理出现相互推诿等不良现象。四是探索改革审判方式。大力推行小额诉讼程序,防止当事人拖延诉讼、恶意上诉等,对超过小额诉讼标准的案件,可积极探索当事人协商适用。积极推广要素式审判,提供简洁明了的要素审理表,方便当事人诉讼与案件审理。优化庭审程序,将权利义务告知、争议焦点确定等事项提前到庭前,庭审重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简化程序的同时实现庭审实质化。
2.狠抓信息互通,促进纠纷综合化解
审判人员应改变对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错误、机械认识,加强与各主体之间的信息互通,充分了解认识案件之间的关联性、认识上的差异性、处理上的大局性,实现纠纷综合化解。一是本级法院内部信息互通。搭建本级法院审判人员之间、部门之间、条线之间沟通平台,全面掌握个案审理对其他案件审理的影响,准确把握个案审理在后续环节上可能出现的情况,树立“一盘棋”思想,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进行群体决策,促进裁判尺度统一、案件审理各环节有序衔接。二是上下级法院信息互通。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疑难的,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沟通汇报,争取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上级法院发现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应通过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培训等方式,传导裁判规则、价值取向。对于二审案件,上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应详细了解下级法院审理中的考量,拟发回重审、改判或指令再审的,应提前与下级法院交换意见,赋予下级法院“申辩”权利。三是法院与当事人信息互通。法院应对当事人诉讼存在的风险、法律关系选择、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加强沟通释明,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以便做出正确的诉讼选择,并记录在案,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拓展当事人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方式,畅通法官约见、材料提交、信访举报等的线上线下渠道,充分收集和回应当事人信息。四是强化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对全部案件实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推广关联案件检索系统,在案件审判全过程动态自动检索关联案件,生成检索报告,实时提醒,没有及时处理的应冻结案件审理流程。对“四类案件”实行类案强制检索,类案处理意见作为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重要内容,并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体现,处理好个案与类案、关联案件的关系,有利于纠纷统一、高效、综合化解。
3.确立纠纷实质性化解裁判思路,实现案结事了
纠纷唯有实质性化解才能标本兼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诉讼内部源头治理才能取得实效。一是正确认识和把握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将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正当的监督管理完全割裂开来,敢于阳光司法,主动接受审判监督管理,规范化行权,借助党政、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纠纷化解,提升裁判的社会效果。优化“四类案件”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以“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管理不越权”,提升办案质效。二是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多下基层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力推法、理、情相融合的办案方式,刚柔并济回应群众关切、化解群众纠纷,让群众理解、支持审判工作。三是切实加强裁判说理。包括诉前的疏导、引导、辅导性说理,诉中的证据裁判、法律适用说理,诉后的判后答疑、释法明理说理,说理应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在依法的基础上多运用本地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当事人更容易接受的方式,实现当事人发自内心地对裁判信服。四是坚持全流程调解。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拓展线上线下调解方式,探索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等途径,做好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同时,加强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等工作,积极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在保障当事人上诉权的基础上,多做沟通协调、解释工作,实现服判息诉。
(三)诉后跟进,巩固治理成效
1.加大执行力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没有得到执行的裁判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最终化解,不但容易激化纠纷,而且可能衍生出其他纠纷,必须加大执行力度,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一是狠抓财产查控执行。财产难找是困扰执行工作的“老大难”,应积极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查控手段,实行定期查控与动态查控相结合,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查控;为提升查控的精准性、及时性,应在交通、房管、住建等重点领域与相关职能部门架设网络查控专线,有效融合信息资源;线下传统查控同步推进,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申报财产情况等方式,确保财产查控不遗漏。二是严格恢复执行标准。解决恢复执行案件大量产生的问题,一方面要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是经全面查控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一段期间的观察被执行人短期内难以恢复执行能力,且充分告知和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才能采取;另一方面要制定恢复执行流程标准,严格审查恢复执行申请是否有现实必要,重点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对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不予恢复执行且回复申请执行人,避免恢复执行工作随意性、盲目性。三是强化联合惩戒。联合各方力量推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形成联合信用惩戒合力,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通过从严开展限制高消费、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等综合措施,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高压态势。四是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措施,避免因执行措施不当,激化矛盾,产生新的纠纷。
2.将治理成效纳入业绩评价体系,完善考核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是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的重要保障。一是确立正确的业绩观。办案数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工作量及工作能力水平,但绝非完全等同,通过诉源治理,实现纠纷防范在先、化解在早、处置在小,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工作能力水平的重要体现,司法干警应当确立正确的业绩观,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摒弃唯数据论的错误业绩观。二是废除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取消以办案数量为依据的考核指标,在设置其他考核指标时进行合理测算,兼顾案件体量大和体量小的法院和法官,防止产生变相考核办案数量的情形,确保诉源治理工作开展得好的法院及法官在考核中得到公平对待,提升诉源治理工作积极性。三是将诉源治理工作成效纳入考核。上级法院着重从新收案件增幅、案件调解率、司法确认率等方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考核,并结合下级法院创新工作举措、完成常规工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本级法院重点从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方面对各部门及审判人员进行量化考核,促进诉源治理工作实体运行、实绩提升。四是注重差异化考核。为了防止考核再次陷入唯数据论的漩涡,在数据指标之外应充分考虑机制构建、社会评价等因素,且不能忽视本地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差异化考核,避免出现人为不收案、强制调解等错误做法,抵消诉源治理成效。
3.发挥司法的价值引导作用,增强行为正当性
司法具有教育功能,即通过行使司法权教育、感化人民群众,为其提供为或不为的价值引导,增强行为正当性,防止或减少纠纷。一是以大众参与唤醒人民群众主体意识。应积极发动人民群众,邀请其参与纠纷的协调化解,推行人民陪审员参审,鼓励社会公众、利害关系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执法人员等旁听案件,必要时启动听证程序,听取公众意见,积极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纠纷化解的主动性,促使其从中提炼行为规则并进行自我评价、约束。二是以司法公开提升审判影响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引入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参与,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庭审、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准确、全面、同步公开,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实行集中公开宣判,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查询渠道,扩大审判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三是以案例推广普适性解纷规则。实行批案示范审理、典型案件精品打造,总结推广一批“教科书式”的经典案例,向社会提供化解类似纠纷的普适性规则,提升人民群众防范和化解纠纷的能力水平。四是以司法建议堵塞纠纷源头。司法建议是法院对其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普遍存在或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制度。通过司法建议对纠纷多发领域、主体进行把脉问诊,并提出化解对策,帮助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堵塞纠纷源头,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