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晚,宜宾法官讲坛之《民法典》第十三期开讲啦。
本期主讲人是翠屏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蒋波
主讲内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及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解读》。
01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
1.高度危险物品(包括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致害责任:营运单位、占有人、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或非法占有人。
2.高度危险活动(民用航空器、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经营者。
02饲养动物损害的责任主体?
1.普通饲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2. 动物园的动物:动物园。
3. 遗弃、逃逸的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4.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或第三人。
5.动物的危险行为(动物纯粹的机械作用、单独看见动物受到惊吓而致损害、在人驱使下的动物、)、动物的损害。
03高空抛物致害如何维权?
1.能确定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