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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中院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审理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06 10:41:46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的要求,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宜宾中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发布了《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审理规程》)。

 

 

本规程共计40个条文,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适用对象、启动方式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经常居住地在宜宾市内且参加宜宾市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可以适用本规程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宜宾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可适用本规程。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

(一)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或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经破产,为其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自然人;

(二)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或进入破产程序,或已经破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

(三)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的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的。

该规程第五条明确,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债务人,不适用本规程∶

(一)在宜宾市外有作为被执行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在执、在诉、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但该案件债权人自愿参与本规定程序的除外;

(二)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案件审理、抗拒执行的;

(五)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

(六)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八)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九)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企业无法进行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

(十)债务人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二、如何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局征得债务人同意或经债务人申请,可以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审查。个体工商户由其主要经营者提交申请。

三、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需提交什么资料?

1.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宜宾市内经常居住且在宜宾市内连续缴纳三年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及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3.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的信息、送达地址确认书;

 

4.申请保留的豁免财产清单;

5.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人子女及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及收入报告;

6.申请人个人债务清单;

7.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报告;

8.申请人诚实信用承诺书;

9.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配合法院及管理人调查财产状况的承诺书。”

四、如何避免逃废债行为

诚实守信贯穿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始终,无论是审查阶段,还是审理阶段,甚至在程序结束后,一旦发现债务人有逃废债行为的,均可重新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时,发现债务人有本规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尚未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管理人应当将债务人的免责考察情况在宜宾市级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其信用限制和财产情况的监督。

任何人发现债务人有违反本规程规定情形的,均可向债务清理管理人报告,债务清理管理人查证属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债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查明债务人有上述情形的,可以依职权撤销免责裁定,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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