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治理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新闻通气会,向社会通报打击治理养老诈骗、电信诈骗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现场发布3起典型案例,案例二为李某等十二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具体情况如下:
案情简介
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通过骗取或购买等方式获得多张银行卡后,使用自己及收集来的银行卡、支付宝为他人提供收款、转账、取现等服务,并收取转账金额的2‰作为报酬。同年5月至11月,李某1先后在其叙州区家中和一出租房内开设“工作室”,雇佣张某强、李某星、周某1、李某2、曾某、刘某江、王某波、周某2等人在李某1的“工作室”进行转账操作、取现、根据李某1要求统计账目和登记银行卡等。上述人员明知李某1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支付宝或者办理银行卡出售给李某1使用。期间,涉案银行卡268张,流水11.56亿余元,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6起。被告人李某通过涉案银行卡共计取现547万余元,并非法获利231万余元。
被告人程某海、莫某云、李某3明知李某1可能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支付宝、银行卡提供给李某1使用。程某海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李某1承诺支付程辛海每月8000元工资的情况下帮助李某1对外收购银行卡。程某海、莫某云、李某3还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给李某1使用,涉案银行卡50余张,流水达2.4亿元,已核实涉嫌诈骗金额46.49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使用其10张银行卡用于收款、转账等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李某1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58张,属数量巨大,该部分银行卡也用于转账等支付结算,其行为既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按照择一重罪的原则,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星、李某2、张某强、曾某、刘某江、王某波、周某1、周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莫某云、李某3、程某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然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中,李某1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星、李某2、周某1、张某强、曾某、刘某江、王某波、周某2是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强等八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海等三人一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犯罪,也是国家机关打击的重点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由于电信网络犯罪日益蔓延,大量不法分子为从中获利,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等方式助推电信网络犯罪高发多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使用其10张银行卡用于收款、转账等支付结算,同时通过骗取或购买等手段收集他人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更易得逞,追赃挽损难度更大。在办理使用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案件时,进行必要的拆分评价,对于强化电信诈骗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提高刑事审判社会实效,革新电信诈骗案件的审判理念,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对从事“跑分”转账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也引领社会大众依法、合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户,避免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