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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被告人毛某强等十一人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12-12 16:08:26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2月1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治理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新闻通气会,向社会通报打击治理养老诈骗、电信诈骗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现场发布3起典型案例,案例三为被告人毛某强等十一人犯诈骗罪一案,具体情况如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毛某强、陈某平与他人共谋,通过在国内设立的公司为平台招募人员进行培训,并以高额收入为诱,将所招募人员先后组织前往东南亚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诈骗集团以境外成立的公司为幌子,下设业务部、结算部、后勤部、地产部等部门,结算部负责利用收集、购买而得的银行卡将被诈骗的资金层层转移、沉淀等;后勤部负责接待、安排国内出境的诈骗人员在该公司内的食宿及配备诈骗工具等;地产部负责将诈骗所得资金用于在境外当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等,意图将犯罪所得合法化。各部门成员之间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各司其职、环环相扣,针对国内居民实施诈骗犯罪,攫取巨额利益。

该诈骗集团主要以“期”为单位,预先拟定博彩类或金融投资类的诈骗手段与“话术”,各诈骗成员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添加国内网民、股民至聊天群或直播间内,并分工协作扮演“大师”“讲师”“助理”“股民”等虚假角色,大量发送烘托气氛,“养号”营造赚取到不菲收入的假象。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推荐虚假平台买卖“A50指数”“环亚指数”“比特币”“联彩APP”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行充值。当被害人资金通过虚假平台进入到诈骗公司账户后,操控虚假平台的后台数据制造指数大跌的假象,或是在被害人提现时以信息错误、账户冻结等虚假理由拒绝提现,最终骗取被害人财物。该诈骗集团通过由团伙成员提供或者购买、租用他人银行卡等方式筹集用于接收被害人被骗资金的银行卡,并分类发放到结算部。结算部成员在诈骗集团将被害人被骗的资金通过所谓的“窗口卡”“接收卡”“中转卡”“沉淀卡”进行多层拆并转账,最终转入集团财务用于发放诈骗团伙成员的工资、提成、租房等日常支出以及用于相关团伙领导及集团首要分子“利润”分成等。该诈骗犯罪集团自设立以来,已查明共诈骗他人人民币4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建、加入跨境电信网络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针对境内不特定多数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设置股票投资、彩票赌博等骗局,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层级架构清晰、成员相对固定,职责分工明确,实行公司化运作和管理,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毛某强组建、领导犯罪集团,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某飞系诈骗团队负责人,在犯罪集团中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结合其在犯罪集团及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参与时间、获利金额、认罪悔罪表现等,分别以诈骗罪判处各被告人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组织实行公司化管理并具有以下特征:涉案人数众多、组织架构清晰、部门分工明确、员工层级分明、逃避打击的方式统一,被骗对象具有广泛性,作案范围具有跨区域、跨国性等特点,故对本案定性为跨国电信诈骗集团犯罪。本案中,除诈骗集团领导者、组建者以及直接实施诈骗的业务员外,结算部、后勤部等部门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员工,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报表统计、支付结算、考勤整理等服务。上述被告人虽未直接参与实施诈骗行为,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积极参与、相互配合,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根据公司的薪资制度共享诈骗利益,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此类辅助性工作人员往往法律意识淡泊、主观恶性较小,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综合考虑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作用大小、工作时长、获利金额,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确保罚当其罪。



 
责任编辑: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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