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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宜宾中院制作的行政裁判文书入选全省法院“十佳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22-12-19 17:36:06 打印 字号: | |

第四届全省法院

“十佳裁判文书”获奖名单出炉

经过层层选拔,优中选优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

入选

全省法院“十佳裁判文书”


制作人介绍

何媛,现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被聘为四川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库成员和宜宾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从事一线行政审判工作10余年。其中承办的余某诉江安县社会保险局社保待遇支付一案入选第一届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审理的周某诉长宁县长宁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强制拆迁一案被评为全省法院“十佳庭审”。撰写了《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情况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告》《公安行政管理专项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助力“放管服”改革的实证调查》等多篇专项调研报告。


裁判要旨

政府基于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作出探矿权退出决定,对位于风景名胜区的矿业权进行永久取缔。但我国目前对于探矿权的补偿范围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直接适用,结合退出决定做出导致探矿权不能继续行使与探矿权许可被撤回的结果并无二致,该案参考了行政许可被撤回后的相关补偿规定来确定该案探矿权补偿的金额。国家现有的环保政策决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已无法设立矿业权,华铭矿业公司虽然在风景名胜区划定前取得了探矿权,但已不存在将案涉探矿权转化为采矿许可的可能,故其并不具有对探明的菱铁矿储存量开采后的预期利益。根据庭审查明的华铭矿业公司实际投入的损失,该案最终确定应补偿华铭矿业公司的项目包括: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固定资产及安全建设投入、勘探费用、探矿活动临时占用农用地苗木补偿费。并确定因政府未及时履行补偿职责导致华铭矿业公司延期获得补偿应承担相应利息。


推荐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行初42号行政判决。该案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业权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裁判文书表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论证严密、说理透彻,说理内容及结论经省高院二审认可并予以维持。《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展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筠连县人民政府作为筠连县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具有依法整治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活动的职权。该案裁判认可筠连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探矿权退出决定,依法支持其行使职权整治风景名胜区,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守环境保护优先制度的决心,守好了生态保护红线的最后一道防线,符合我国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力度,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宏观政策。因案涉探矿权系经行业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批准依法获得,非因相对人过错行政机关要求其退出,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相应补偿。但因目前法律法规对探矿权退出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该案参考行政许可被撤回的情形裁判筠连县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补偿,既最大限度保障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相抵触。该案未支持相对人的可预期利益,依照证据规则,支持相对人的实际投入损失及相应的利息,亦体现了法院裁判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的考量。

 
责任编辑: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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