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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宜宾2件案例入选全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19 17:43:56 打印 字号: | |



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及典型案例。宜宾法院两件案例入选全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人民法院就邓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陈某某赔偿邓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邓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陈某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2020年6月,陈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报表。为逃避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陈某某明确告知其门市承租人,自己因交通事故纠纷被法院冻结银行及微信账户,要求承租人将租金支付给其亲属后再进行转交,后陈某某安排亲属从承租人处收取租金1.4万元。2021年5月,因陈某某未如实报告财产及收入,法院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陈某某未缴纳罚款。后邓某某以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其赔偿义务后拒不履行,采用虚报财产情况、指使他人代为收取钱款的方式逃避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应当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通过虚假报告财产、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且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且陈某某逃避执行的行为,造成本案交通事故受伤老人的医疗康复条件受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受理该自诉案件后依法从快从严审理,及时对被告人的拒执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及司法的温度,严惩老赖、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符合人民群众的淳朴情感认知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获得人民群众一致认可。同时,通过社会面法治宣传工作,树立了崇法守诺、尊老敬老等价值导向。


四、代表点评

点评人:李毅 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并规定部分局部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刑事自诉程序进行追诉。对于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法院应当结合行为人现有财产和财产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具体到本案,虽然行为人向法院提交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报,但其具有门市承租租金等持续收入,而“有能力执行”也应当考虑在行为人有可持续性收入的情况下分次履行的情况,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执行,相关执行款项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老人权益保障极为重要,行为人在此情况下仍然采取虚报财产情况、指使他人代为收取钱款的方式逃避执行,主观恶意极大,严重侵害对被害人权益,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认知,满足司法“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



案例2:舒某、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人民法院受理李某与舒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对舒某、赵某某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8年11月,法院依法判决舒某、赵某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等。判决生效后,舒某、赵某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舒某、赵某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裁定查封二人所有的生猪200头及养殖场内部分财产,同时在养殖场大门张贴查封公告,备注前述财产暂由舒某、赵某某保管,非经法院允许不得变卖。后上述由舒某、赵某某保管喂养的生猪全部消失,二人未向法院报告生猪消失情况。养殖场处于停业状态,舒某、赵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李某以舒某、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赵某某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法院查封的财产采取隐藏、转移的方式拒不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以被告人舒某、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舒某、赵某某在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金钱履行义务且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仍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采取隐藏、转移的方式拒不执行,导致自诉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人的行为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典型情形。本案中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较为特殊,系生鲜活物,本案的依法判决也强化了财产保管人的妥善管理义务,无论财产外在形式如何,只要其作为执行保障的财产属性没有改变,应尽到管理义务,否则不仅会造成债权人的巨大损失,自身也难逃法律制裁。

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对于法院查封的任何形式的财产,都具有强烈的执行保障属性,拒不执行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诚信是立足之本,守信是做人准则”,法院严惩此类行为,深刻警示义务履行人要对法院查封的特殊财产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切莫以身试法,也向公众传递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委员点评

点评人:罗俊 四川省政协委员、民建四川省委常委、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案特点在于查封对象为特殊财产,人民法院并未直接变卖生鲜活物生猪用以偿还债务,而是将生猪进行查封,责令财产保管人对其妥善保管,以期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进而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然而被告人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对法院查封的财产采取隐藏、转移的方式拒不执行,被执行人所负有的执行义务,并不因被执行财产的特殊存在形式而改变。法院严惩此类“老赖”行为,不仅能通过刑罚的威慑力保障司法权威的实现、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还能进一步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弘扬社会诚信价值观。


 
责任编辑: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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