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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宜宾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某竹纤维公司、王某某等跨省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案
  发布时间:2023-01-03 15:19:3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日起,某竹纤维公司将位于云南省盐津县底坪工业园区工厂的竹纤维生产线一条租赁给刘某某使用,并委派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监督刘某某生产经营,刘某某亦聘请王某某全权负责环保。2017年9月前后,刘某某聘请黄某某担任厂长,负责日常生产。生产过程中,王某某作为监督者,默许、纵容刘某某、黄某某等人实施扩大生产线、改变造纸工艺等行为,导致大量生产污水不能有效处理及回用而外排流入附近溶洞。

2017年10月前后起,四川省筠连县“玉壶井”水质受污染,水体中氨氮、硫化物及化学需氧量等指标严重超标,色度浑浊、伴有异味。经溯源、调查,确定“玉壶井”水体污染是某竹纤维公司排放的污水经地下暗河流入所致。经鉴定,筠连县相关部门为寻找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支出费用超过100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竹纤维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排放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具体量刑情节,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竹纤维公司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某竹纤维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提出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保障。本案是我省成功审结的跨省污染环境典型案件,水务、环保部门在全省首次使用同位素溯源分析和示踪试验技术手段进行污染溯源,两地公安、司法等部门持续在证据固定、人员抓捕、地下暗河清淤等方面开展联动协作,多次进行专题研判和实地走访,对污染企业进行精准打击,有效破解超远距离污染环境案件溯源难、打击难、修复难等梗阻问题,是跨省跨部门协作办案的鲜活实践。“玉壶井”长期作为筠连县城居民主要地下饮用水水源,也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承载着当地居民的生活用水保障和重要情感依托,被当地居民亲切地称为“母亲河”。对被告单位及3名被告人予以严惩,并推动提起全省首件跨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宜宾市中级法院审理中),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促进“玉壶井”水质恢复,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展示了人民法院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权益的公仆情怀和担当作为,受到当地群众和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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