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案件案号 | 案件案由 | ||
当事人姓名 | |||
当事人 类型 |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异议人 □复议申请人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委托诉讼 代理人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受送达人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送达地址 确认 | 1、当事人本人送达地址: | ||
2、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地址: | |||
3、其他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电子送达 方式确认 | 1、是否同意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同意□ 不同意□ 2、请选择适用的电子送达方式(可多选) 3、□传真 □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 □微信 □QQ □四川法院电子送达平台 | ||
电子送达 地址确认书 | □当事人本人的电子送达地址: □接收送达的传真号码: □接收送达短信的手机号码: □接收送达的电子邮箱: □接收送达信息的微信号码: □接收送达的QQ号码: □四川法院电子送达平台: | ||
□委托代理人的电子送达地址 □接收送达的传真号码: □接收送达短信的手机号码: □接收送达的电子邮箱: □接收送达信息的微信号码: □接收送达的QQ号码: □四川法院电子送达平台: | |||
告知事项 | 人民法院送达人员是否向你明确告知了有关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的注意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 □已告知 □未告知 | ||
签名确认 |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送达地址确认书重要事项告知书》,清楚知晓我在本确认书中所确认的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送达地址)将适用于本案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本人作为再审申请人的审判程序以及本人同期参加的其他审判、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也明白因本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等将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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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送达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现将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的有关重要事项告知如下:
一、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送达的效率,受送达人应当如实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
二、受送达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户籍登记的住所地、居民身份证信息中载明的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因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以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文书退回之日以邮局“改退批条”中的邮戳日期为依据。
四、受送达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及其作为再审申请人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但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书面变更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除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可以作为其参与的其他审判、执行案件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其他审判、执行案件中另行确认了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的除外。
五、受送达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意适用四川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四川微法院以及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六、受送达人需要变更送达地址或送达方式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书面告知。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将按照原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果。
附件: